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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

   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,它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。

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,企业所得税实行33%的比例税率。

  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,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,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(含3万元)以下的企业,暂减按18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;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(含10万元)以下支3万元的企业,暂减按27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

 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,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,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。

  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内容为: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,可减按15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: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自投产年度其免征所得税2年。

  我区2000年9月21日颁发了《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》的烟高新发[2000]8号文,文件中规定: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,对进区新办的企业,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外,实行以下奖励政策:

    一、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奖励办法

  1、高新技术企业确认条件和范围:

  (1) 被有关部门确认的省及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

  (2) 留学人员领办、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

  (3) 进驻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。虽进驻创业中心但不属于高新技术的企业,按一般生产性企业的政策执行。

  2、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办法:

  凡符合上述条件活范围的企业,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,每年上缴地方财政的增值税25%部分、营业税、所得税前三年全部给与奖励,后两年奖励50%。

    二、新办一般性生产企业的有关奖励办法

  区外资金投入我区新办的各类一般生产性企业,凡年纳税总额在50 万元以上,以企业每年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作为奖励基数,第一年按照50%给予奖励,第二年按照30%给予奖励,第三年按照20%给予奖励。商贸、交、旅游等非生产性企业,参照执行一般生产性企业的政策。